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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精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良貿工業有限公司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109年10月5日│93,660元 │DD0717352 │ ││ │麗雲 │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