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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聲請人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事實理由二、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院查在桃園市。)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