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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佳鳳
訴訟代理人
賴柏伸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可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恩
訴訟代理人
賴柏伸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游黃耿珍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