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佳鳳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伸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可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恩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伸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游黃耿珍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