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賴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王錦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具狀追加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公司)及追加聲明,追加聲明為:「確認立中立中公司於100年10月21日原負責人及董事長賴水生應變更為原告,變更負責人及董事長為被告賴清祥無效。」等情。本院審酌原告追加起訴係對於立中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長究應為何人而有所爭執,核為基於身分權之爭訟,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項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