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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清祥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具狀追加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公司)及追加聲明,追加聲明為:「確認立中立中公司於100年10月21日原負責人及董事長賴水生應變更為原告,變更負責人及董事長為被告賴清祥無效。」等情。本院審酌原告追加起訴係對於立中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長究應為何人而有所爭執,核為基於身分權之爭訟,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項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屬性之認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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