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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宗成

上訴人
蔡睿倫
上訴人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淵間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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