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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請求所有物返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峰謝長志

原告
蘇王淑櫻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怜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告
蘇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物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下午3時5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物返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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