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 原告
- 蘇王淑櫻
- 訴訟代理人
- 陳頂新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怜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相懿律師
- 被告
- 蘇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物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下午3時5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5月27日下午3時5分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