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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債 權 人
廖淑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0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075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提出108年9月11日122萬元、108年11月11日106萬元、108年11月14日547,424元、108年11月14日1,557,799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及借款金額172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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