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
- 債權人
-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詠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宮秸火鍋為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金額中貨款部分471,184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中319,184元及471,184元之利息請求之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