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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債權人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宮秸火鍋為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金額中貨款部分471,184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中319,184元及471,184元之利息請求之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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