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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8號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簡志維
相對人
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簡志維為相對人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且經股東同意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11年度司司字第204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