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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隆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錦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宋錦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2,800元,應繳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07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0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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