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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和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5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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