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7號
- 原告
- 陳學毅
- 被告
-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春木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3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4163元(本院卷第27頁),該裁定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3頁)、本院答詢表(本院卷第35~39頁)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