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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7號

請求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陳學毅
被告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春木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3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4163元(本院卷第27頁),該裁定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3頁)、本院答詢表(本院卷第35~39頁)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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