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
- 原告
- 林建文
- 訴訟代理人
- 唐達興律師
- 被告
-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林
- 被告
- 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峰
- 被告
-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及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之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聲明第1、2、3項分別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彼此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000元,應再補繳41,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