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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悌愷

聲請人
喬烽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富榮鋼鐵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 110年5月1日 219,653元 AG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