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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義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明誠
訴訟代理人
郭乙萱
被告
鄭聚然

戴妘芯

王昱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6萬3018元【詳見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系爭分配表次序6、7之優先債權、利息及違約金數額之變更後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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