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
- 原告
- 林建文
- 訴訟代理人
- 唐達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 被告
-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林
- 被告
- 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峰
- 被告
-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梨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