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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被告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標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7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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