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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
被告
幣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伯安
被告
林學昌
被告
沈易勳
被告
羅仁均
被告
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5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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