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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春陞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森
相對人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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