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春陞營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啟森
- 相對人
-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