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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詠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芳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憲律師
被告
賈雷格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關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關德、被告賈雷格斯實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29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㈠被告賈雷格斯實業有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於網站(https://www.cialegese.com/)上銷售之產品「Series CMI-Endo Gang口腔鏡」、「Series CM2-3D Suction 口腔鏡」及「Series CM3-Air Clean 口腔鏡」。㈡被告賈雷格斯實業有限公司應銷燬第一項聲明所示產品及製造該產品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其係以受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為裁判,依上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智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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