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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

債權人
逢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田
債務人
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容
債務人
華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明輝

一、㈠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華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