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康鳴恩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張志生即廣昇企業社
相對人
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與相對人張志生即廣昇企業社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確認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聲請人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0,870元,存續期間以五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52,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943元(計算式:19,414元×2/3=10,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71元(計算式:19,414元-12,943元=6,471元);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1,89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8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袋、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等為證。

四、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