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4號
- 原 告
-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雄承
- 訴訟代理人
- 楊祥鑫
- 李沛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