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3號
- 原 告
-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 訴訟代理人
- 譚佳葳
- 被 告
-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朱宥綻
- 被 告
-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朱宥綻、祥樺物聯有限公司(以下逕稱捷禾公司、朱宥綻、祥樺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一、朱宥綻、祥樺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二、捷禾公司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三、前2項聲明,如任一項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他項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責。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朱宥綻、祥樺公司與捷禾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數項標的間屬競合關係,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