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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聯東電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4,433元,應繳裁判費5

6,5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

,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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