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昺宏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0萬7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0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