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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國聖

原告
富旺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