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富旺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信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