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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光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萬5,195元。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2萬8,11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1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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