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光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萬5,195元。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2萬8,11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