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