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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石慶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