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 原 告
-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 訴訟代理人
- 譚佳葳
- 被 告
-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朱宥綻
- 被 告
-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