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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被上訴人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36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7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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