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尚華
- 被上訴人
- 張群(原名:張昭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萬1
,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萬1
,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