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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春陞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森
相對人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