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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歐秀芳
債務人
台冠橡膠製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