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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聲請人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又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3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