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竑長土木包工業即徐至詠
- 訴訟代理人
- 詹明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