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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蔡汎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竑長土木包工業即徐至詠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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