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楊志國
- 上訴人
- 楊廖淑珍
- 上訴人
- 楊宗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倪均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敬樺
- 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房屋無權佔用其土地,而基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並將該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則以其所有房屋並無占用等語置辯。查上訴人業已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由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受理,則上訴人所有之房屋是否占用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自須待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從而,本件訴訟即有於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