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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學德巫淑芳謝慧敏

上訴人
楊志國
上訴人
楊廖淑珍
上訴人
楊宗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上訴人
賴敬樺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房屋無權佔用其土地,而基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並將該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則以其所有房屋並無占用等語置辯。查上訴人業已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由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受理,則上訴人所有之房屋是否占用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自須待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從而,本件訴訟即有於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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