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鐘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