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昺宏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0萬7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0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