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 債權人
- 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46,20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水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46,20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