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維、蔡賜芳、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蔡賜芳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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