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代理人
- 李祥維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相對人
- 蔡賜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oi Wai Hong Clifford
- 相對人
-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