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維蔡賜芳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蔡賜芳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