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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6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廖居來 住○○市○○區○○路00號
相對人
廖居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廖金田為受監護宣告人廖居地辦理被繼承人廖水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居來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之父廖水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等財產,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欲辦理被繼承人廖水波之遺產分割,然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之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亦為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廖居地之堂哥廖金田(男、55年11月2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被繼承人廖水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同意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

二、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69號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之監護人,亦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聲請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之法定代理人,2人亦同為被繼承人廖水波之繼承人,關於被繼承人廖水波之遺產分割事宜,如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之法定代理人,顯然利益衝突,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聲請人聲請為該等事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取得被繼承人廖水波之遺產6分之1,其應繼分獲有保障,本院認由關係人廖金田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廖居地辦理被繼承人廖水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6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