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初泓陞律師
李筱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206元(計算式:688,965+1,640,241=2,329,2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