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6號
- 原告
-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渥
- 被告
- 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于碩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92,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96號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92,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