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9號
- 原告
- 幸福奇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成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