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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被告
旭貿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被告
蔡慧芬

陳嘉平

陳清隆

蔡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旭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旭貿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2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陳嘉平應連帶給付150萬元之損害賠償;第3項請求被告旭貿公司、陳彥志、蔡慧芬、陳清隆、蔡昀哲應連帶給付4,244,662元之損害賠償,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744,662元(計算式:1,000萬元+150萬元+4,244,662元=15,74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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