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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張庭瑄
被告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500-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應有部分範圍10萬分之2836,及臺中市○○區○○段0000○號區分建物(即微笑歐洲A2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移轉予原告,而依原告所提建物暨地上權持分買賣契約書所載,上開土地地上權持分及建物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43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0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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