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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升陽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23,05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9,223,050元,應繳裁判費92,3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8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9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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