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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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