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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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