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
- 上訴人
- 晶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栗有限公司、李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