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士傑

上訴人
即原告
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蓋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逸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